【文/观察者网专栏作者 顾嘉时】

2026年5月2日,商务部发布了一份篇幅不长、但分量很重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26年第21号 公布关于美国对5家中国企业实施涉伊朗石油制裁措施的阻断禁令》。公告的核心表述是三句话:不得承认、不得执行、不得遵守。

过去几年,美国对华施压工具不断升级:关税战抬高中国商品进入美国市场的成本,出口管制和实体清单切断关键技术、软件和设备供应,投资限制压缩中国企业进入国际资本市场的空间,而OFAC(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制裁体系和SDN清单(特别指定国民清单,Specially Designated Nationals List)则更进一步,试图让银行、保险、航运、贸易商和跨国客户间接帮助美国完成制裁执行。

这一次,中国没有首先选择对等制裁某个美国机构或个人,而是在中国法律秩序内否定相关制裁措施的当然效力:美国可以把中国企业列入SDN清单,但在中国法下,相关主体不能当然以执行美国制裁为由,停止履约、切断交易或者损害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由此造成损失的,还可能面临中国法院的诉讼和赔偿责任。

这份阻断禁令的核心意义在于,它开始把美国制裁从“单向输出压力”,变成“可能引发反向法律成本”的双向博弈,进而阻止美国借助第三方合规网络,把对伊施压外溢为对中国企业的长臂管辖压力。

一、为什么在此时出手

《阻断办法》2021年1月9日施行,直到2026年5月2日才首次发布禁令。五年没有启用,不意味着工具形同虚设。触发点在于,美国制裁对象和制裁场景都发生了变化。

从2025年3月开始,OFAC陆续将山东寿光鲁清石化、山东金诚石化集团、河北鑫海化工集团、山东胜星化工等中国民营炼厂列入SDN清单,理由均与伊朗石油交易有关。这些企业多属于独立炼厂体系,美国的打击重点仍在所谓“茶壶炼厂”和相关物流、贸易网络。

但2026年4月24日,制裁对象升级到恒力。恒力是体量更大、产业链位置更重要的炼化企业,制裁它是把压力直接推向中国民营炼化体系中的重要环节。与此同时,美国财政部还对金融机构发布警告,要求其加强对中国独立炼厂相关交易的尽职调查,并明确提示继续支持伊朗相关活动的外国金融机构可能面临次级制裁风险。这就触及了中国必须回应的边界。

对该事件的观察,需要置于近期美伊冲突的大背景下。

2026年2月28日,美以对伊朗发动军事打击,随后出现停火安排和美国国内围绕战权授权的法律争议。到5月1日前后,特朗普政府对国会表示相关敌对行动已经终止,但美国在中东的军事存在、对伊朗的海上封锁和经济金融压力并未消失。换言之,在军事行动受到政治和法律约束之后,金融制裁、石油制裁和施压第三方买家,成为美国继续压缩伊朗石油收入和外部经贸空间的重要路径。

因此,恒力案不是孤立事件。它位于美伊冲突、中美博弈、全球能源贸易和美元制裁体系的交汇点上。美国如果要让对伊朗制裁更有效,就必须压缩伊朗石油进入第三方市场的空间;而一旦压力影响到中国核心企业和中国境内正常经贸活动,中方就不能只停留在外交抗议层面。

另外还有一个角度值得关注。制裁恒力发生在特朗普计划访华前夕,客观上具有谈判前施压的意味。正因如此,中方不能只作一般性表态。如果在这一节点缺乏足够清晰的制度回应,美方很可能继续扩大制裁,并把既有制裁事实作为谈判前置条件。

商务部此时启用《阻断办法》,就是要在会面前先把规则边界划清:中方不会接受美方把单边制裁预先作成谈判事实,也不会允许这种制裁通过第三方合规机制在中国法律秩序内自然生效。

二、阻断禁令到底阻断什么

要理解阻断禁令,首先要了解SDN清单。

SDN清单由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也就是OFAC管理,是美国经济制裁体系中最核心的工具之一。一个企业或个人被列入SDN清单之后,通常会产生几项直接后果:其位于美国境内、进入美国境内,或由美国人占有、控制的财产和财产权益会被冻结;美国人不得与其进行交易;同时,按照OFAC的“50%规则”,如果一个或多个被封锁主体直接或间接、单独或合计拥有某一实体50%及以上权益,该实体即使没有被单独列名,也会被视为受封锁对象。按照OFAC规则,判断关键在于所有权而非单纯控制权;未达到50%所有权的关联实体虽不会自动被封锁,但仍可能构成较高合规风险。

此处的“美国人”,不是日常意义上的美国自然人,而是美国制裁法中的特定概念,通常包括:无论身处何地的美国公民和永久居民;位于美国境内的任何个人和实体;依照美国或美国任何司法辖区法律设立的实体,以及这些实体在境外的分支机构。某些制裁项目还会进一步扩展至由美国人拥有或控制的特定外国实体。

如果制裁规则只约束美国人,其域外争议还相对有限。问题在于,美国制裁体系并不止于此。它还通过美元清算、美国金融机构、美国技术和服务,以及次级制裁风险,将源自美国国内法和行政命令的单边制裁措施,延伸适用于非美国主体之间、发生在美国境外的交易。

本文讨论的“长臂管辖”,主要就是指这种不当域外适用:交易双方未必是美国人,交易也未必发生在美国,但只要美国认为相关交易支持了其制裁对象,就可能把非美国企业、金融机构或航运服务商等纳入制裁风险之中。

也正因为如此,对SDN制裁杀伤力的认识,不能只停留在“冻结多少在美资产”。以炼化企业为例,它们在美国境内未必有多少资产,也未必直接依赖美国客户。SDN真正威胁的地方,在于它通过次级制裁风险,迫使银行、保险、航运、贸易商等第三方商业主体主动收缩与被制裁对象的关系。

这种危害对域外企业尤其明显。一个企业被列入SDN后,最先受到冲击的往往不是销售、设备和库存,而是金融通道、保险安排、航运服务、供应链合作和客户信心。合作银行可能担心美元清算和代理行关系受到影响,拒绝开户、拒绝付款、拒绝信用证和融资;保险公司可能拒绝承保;航运公司可能拒绝承运;贸易商和下游客户则可能为了避免合规风险,主动暂停交易。最终,被制裁企业会被推向一种“商业孤岛”状态:不是没有产品、没有市场,而是整体交易链条中的第三方因为害怕美国处罚而主动退出。

类似情形并非第一次出现。2018年美国退出伊核协议、重启对伊朗制裁后,法国能源巨头道达尔确认退出伊朗South Pars天然气项目,原因正是未能获得美国制裁豁免。它不是没有能力建设项目,也不是伊朗市场突然消失,而是无法同时承受美国制裁、美元融资和美国业务风险。

更早之前,法国巴黎银行因处理涉及受美国制裁国家的金融交易,被美国处以约89亿美元罚款。这类案例给全球银行和跨国企业留下了非常明确的信号:即使交易并不发生在美国本土,只要触碰美国制裁体系,就可能付出巨额金融和合规代价。

这也是为什么各国和企业很难反抗美国长臂管辖。它不一定需要美国政府逐一执法,而是把法律问题变成商业选择题:一个企业可以不认同美国单边制裁,但它往往很难同时承受失去美元清算、美国市场、国际保险、全球银行网络和监管信誉的代价。

本次恒力案之所以值得重视,也正在于此。恒力是中国重要的民营炼化企业,美国将制裁对象推进到恒力这样的产业链关键企业,释放出的已不只是个案执法信号,而是对银行、保险、航运、贸易和下游客户的系统性合规压力。面对这种机制,中国这次没有首先选择对等制裁某个美国机构或个人,而是启用《阻断办法》。这正说明,《阻断办法》的制度定位并不是“反向制裁美国主体”,而是阻断外国不当制裁在中国法律秩序内的效力传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