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上海法治报
-2026-
06/24
13:26
身份证丢失后
莫名背上3000元网贷
被催债三年
然而,持证人与身份证照片样貌迥异、
驾驶证信息明显错误、
连账单消费地址都已跨省……
当平台审核“走过场”
被冒名者如何维权?
平台是否需要担责?
近日,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冒名网贷引发的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件。
2015年,秦某遗失了身份证。2016年初,有人冒用其身份,在某网络公司运营的平台上注册账号,并申请了一笔3000元的网贷。除了姓名和身份证号,收款银行卡、注册手机号、联系人信息、就职信息均不属实。
自2021年至2024年,秦某频繁收到催债短信。多次与平台沟通后,平台仍多次联系其与家人要求还款。无奈之下,秦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平台停止骚扰、删除不实网贷信息、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平台辩称,对秦某遗失身份证并不知情,对于网贷流程已尽到审核义务,平台部分借款系委托第三方公司代为催收,原告因个人证件保管不善而产生的损失应当由其个人承担。
法院审理查明,案涉网贷由申请人向平台提交个人信用报告、毕业证明、信用卡账单、身份证、个人名片、机动车驾驶证、银行卡、手持身份证照片并通过平台审核人员的视频认证。根据被告提交的证据和意见,网贷申请材料中的信用卡和银行卡均非原告本人申请,且信用卡账单显示消费地点均在外省,而注册信息中填写的居住地却在上海;原告从未入职个人名片所载工作单位;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晚于证件有效起始日期;视频认证截图中持证人样貌与原告身份证样貌迥异。对于上述诸多疑点,平台均未识别并通过了网贷。
法院认为,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网络公司作为网络贷款平台,理应对用户身份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即便当时人脸识别技术尚未普及,平台也有义务对证件真实性、人证一致性进行实质审查。本案中,平台未尽到审核义务,仅以形式审查通过相关网络贷款申请,在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的情况下,被告对于向原告发送或委托他人向原告发送催收短信的情况未予核实和确认,并因此对原告的生活造成侵扰,应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网络公司删除与秦某有关的不实网贷信息,以书面形式向秦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秦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法官说法】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网络借贷已成为常见的融资方式。如网络贷款平台业务经营不规范、身份核验流于形式,则会给不法分子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提供可乘之机。
“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格条件、信息的真实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必要审核。”本案承办法官石俏伟表示,“网络贷款平台对于借款人信息所负有的审核义务并不仅仅是形式审查,应对证件真实、人证一致等进行实质核验。本案中,被告虽提交证据证明案涉借款申请人提供了相关证件资料并进行了视频认证,但对于各类证件的真实性、关联性均并未进行实质审核,在视频认证中亦未合理识别持证人与证照的样貌差异,故认定被告对用户的个人身份和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未履行相应的审核义务。”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本案中,被告作为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对其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负责,须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亦未能证明原告明确同意平台或平台委托的第三方向其发送催收短信,因此对原告的生活造成侵扰,应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官表示。
法官提醒
个人要强化隐私保护意识
对于身份证号、手机号等信息要谨慎使用
发现自己个人证件遗失后
应立即报警挂失、补办证件
并留存相应证明记录